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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可以剥夺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吗?

2008年06月17日以案说法未成年人保护案例【字体:

遗嘱可以剥夺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吗?

  

【案情】

陈某于1989年结婚,1990年陈某的妻子因难产,生下陈甲后死亡。陈某得子丧妻,因此把全部的希望都寄托在儿子的身上,由于过分溺爱,陈甲养成了许多恶习。陈甲经常在学校与同学打架,而且拉帮结派,抽烟喝酒,并经常偷东西,陈某多次管教都没有效果。2002年,陈甲外出长达几个月没有音讯。在此期间,陈某因绝症而去世,在住院期间都是由其邻居王某照顾。陈某去世前,留下遗嘱:由于陈甲不务工业,且屡教不改,败坏陈家名声,因此不得继承陈某遗产;全部遗产由患病期间对其进行照料的王某继承。陈甲回家得知后这一消息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全部遗产。

【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陈某的遗嘱是否可以剥夺其未成年儿子陈甲的继承权。对此,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子女为父母所留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本案中虽然陈甲不务正业,但其与陈某的子父关系仍然有效,陈甲作为陈某的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因此,陈某的所有遗产都应当由陈甲继承,王某应将遗产退还给陈甲。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按照遗嘱来处置遗产。任何公民对其所拥有的财产都具有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因此在本案中,应当按照陈某的遗嘱处置遗产,即全部都由王某继承,陈甲不得继承陈某的遗产。

第三种意见认为,《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应按照遗嘱办理。但《继承法》又同时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在本案中,陈甲作为陈某的儿子,只有12岁,属于未成年人。因此,陈某的遗嘱部分无效,应当为陈甲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剩余部分由陈某的邻居王某继承。

【评析】

《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嘱办理;有遗嘱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由此可见,我国遗产继承发生的根据有三种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本案涉及到了第一、第二种继承方式。所谓遗嘱,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对自己的财产预作处分,并在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有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遗嘱赠与。遗嘱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后,按其生前所立的遗嘱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指定的法定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与法定继承相比,遗嘱继承虽也是一种继承方式,但其优先于法定继承,即被继承人生前如果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就应当首先按照遗嘱的规定进行遗嘱继承;在没有遗嘱或者有遗嘱但遗嘱被人民法院判决无效,以及有遗嘱但遗嘱仅处分了部分财产的情况下,才按法定继承方式进行。而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和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是遗嘱的特殊形式。它与遗嘱的区别在于:(1)在遗赠中,获得财产的不是法定继承人,而是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其他非法定继承人。而在遗嘱中获得财产的肯定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2)遗赠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只要将遗赠内容载人遗嘱,不需要遗赠受领人同意即为有效;(3)遗赠受领人并不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而只是从继承人或其他遗嘱执行人那里取得遗赠财产;(4)一般情况下,遗赠受领人在受领遗赠中,不负有义务。但如果在遗赠中写明受赠人接受遗赠要完成遗赠人指定的一定公益义务时,受赠人必须履行遗赠指定的义务后,才能受领遗赠。

综上,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公民不仅可以通过设定遗嘱的方式改变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继承份额,而且还可以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把财产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但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对于未成年的法定继承人,法律是禁止以遗嘱方式剥夺其继承权的。《继承法》规定遗嘱自由的同时,对遗嘱自由又作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继承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因其不符合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而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被篡改的内容无效。(3)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遗嘱内容若违反上述规定,违反的部分一律无效。(4)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由此可见,公民立遗嘱时不能剥夺法定继承人中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否则,该遗嘱无效。被遗嘱剥夺继承权的无独立生活能力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未成年法定继承人可依法律规定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必要时,还可以适当多分一部分遗产。

另外,《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陈甲并没有以上所列的行为,因此他有权继承其父亲陈某的遗产。本案中,陈某以儿子陈甲不务正业为由,剥夺其继承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陈某的遗嘱没有给年仅12岁尚未成年的陈甲留下适当的遗产,以保证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儿子的正常生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而其遗嘱部分无效。当然,陈某的遗嘱也不是全部无效,只要为陈甲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其他部分陈某仍可以自由处理。作为遗赠,不是法定继承人的王某有权继承陈某的遗产。因此本案中,王某应将部分遗产交还给陈甲,至于具体的份额可由法院裁决。

综上所述,被继承人立遗嘱时,不应当剥夺未成年人的合法继承权。这不仅是法律制度规定的,也是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的,更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

 

  

  

  

  

  

  

  

   来源:《以案说法未成年人保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