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案情] 被告人林某,男,33岁,工人。由于被告人与领导余某关系不和,蓄意报复,一日晚林某向该厂仓库倾倒10公升汽油,纵火后逃跑,造成2000余万元经济损失。后被告人林某被抓获,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问题] 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其如何适用?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56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57条第1款规定:对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分析]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其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其内容是刑法第54条规定的内容。
1、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其独立适用时由刑法分则具体规定,其附加适用的主要有:(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外需注意,其只适用于中国公民。
2、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其期限规定分为四种情况:(1)独立适用或主刑是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而附加适用,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4)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把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应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由公安机关执行。
[结论]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故意放火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依法判处死刑,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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