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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的适用

2008年06月17日本站原创【字体:

 

罚金刑的适用

[案例] 陈某因非法经营,于1997年12月15日被判为非法经营罪,处罚金10万元限期交纳。期满后陈某尚欠2万元罚金暂时无法缴纳。1998年1月25日,陈某的叔叔从国外回来,送陈某一辆日产小轿车。当年3月,法院发现陈某拥有轿车,随即扣车并限期要求陈某交纳余下的罚金,否则将车拍卖扣除罚金。陈某认为轿车是他人礼物,法院无权扣车,不服法院的执行。

[问题] 法院是否有权扣车,必要时拍卖该车扣除罚金部分?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象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分析] 罚金,是一种附加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

罚金主要适用贪利型和与财产有关的犯罪。此外,还适用于少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罚金适用方式有四种,即选处罚金,单处罚金,并处罚金,以及并处或单处罚金。罚金的数额,根据犯罪情节,主要是非法获利的多少来决定。

罚金的执行方法有以下几种:(1)一次缴纳;(2)分期缴纳;(3)强制缴纳;(4)随时缴纳;(5)减免缴纳。其中“强制缴纳”,是指行为人有能力缴纳而不愿意缴纳时,由法院强制执行。“随时缴纳”,是指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任何时候,都可以强制要求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执行方式。“减免缴纳”,是指犯罪人遭遇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能抗拒的灾祸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减免犯罪人的罚金数额。

[结论]本案中,陈某没有全部缴纳罚金,人民法院依法在任何时候一旦发现陈某有财产就可以随时追缴。人民法院发现陈某有可执行的财产汽车,尽管该车本是礼物,但其所有权已归陈某,所以人民法院有权随时追缴罚金,故有权扣车,必要时拍卖该车扣除罚金部分。